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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2003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

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2003年6月1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维护液化石油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液化气供应以及液化气用具经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液化气用户。液化气供应单位包括营业性供应单位和非营业性供应单位;液化气用户包括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第四条 发展液化气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液化气发展规划;
  (三)负责液化气工程设计审查、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液化气工程设施使用审查;
  (四)组织液化气供应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对液化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五)负责液化气灌装重量、质量的管理和液化气供应状况的综合统计;
  (六)负责液化气用具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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