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城建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制止、纠正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不得滥施处罚和贪污、挪用、私分罚款;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城市建设监察范围
第十五条 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燃气安全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