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五)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其它单位由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和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市级群众团体完成的科技项目按专业归口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出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拟奖人员和项目。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奖的人员和项目在授奖前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30天。
第十八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 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申报和推荐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