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科技杰出贡献奖荣誉证书,每人奖金20 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绵阳市志。
第七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颁奖每年一次。
(二)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1.特等奖奖金5万元;
2.一等奖奖金3万元;
3.二等奖奖金2万元;
4.三等奖奖金1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载入绵阳年鉴,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是指对荣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由市政府按其获奖情况再次分别给予同等数额奖金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每年颁奖1次。
(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的奖励等级按其获奖情况分别确定。
(三)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金。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十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被奖励对象必须热爱祖国,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科学和技术领域为绵阳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就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巨大的特殊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作为奖励推荐提名: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且必须是荣获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