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3]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5月3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速实施科教兴绵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五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是由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
市级各部门不再另行设立其他各种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指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或专利技术,对推动绵阳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最多3人可以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