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诚信条件。在评比年度内:
(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评比年度无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二)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无逃废债务行为。
(三)按时参加并通过年检验照,经营活动符合各项登记事项,经营状况良好。
(四)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违反其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依法照章缴纳税费,无偷税漏税行为。
(六)依法遵守劳动和安全法律法规,劳动用工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七)无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和公安司法部门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评比认定程序。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后,各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劳动、质监、卫生、文化、旅游、药监、银行、消协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各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由各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推荐,报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
第九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市、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申报表”。
(二)参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评比认定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获得各种先进的证明文件及热心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个体工商户认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认定。诚信个体工商户由同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并颁发牌匾证书。
第十一条 公示。经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复查。按照申报认定程序,对获得县级和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荣誉称号的分别按一年和两年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撤销和摘牌。凡在认定期限内,发现认定的诚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立即予以撤销和摘牌,并予以公告。
(一)申报时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材料等。
(二)认定后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经整改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后仍然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