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20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