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暂不出让时,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形式进行经营。所得收益视同土地出让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第四章 土地储备的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拨付给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二)按储备土地出让收益的10%提取土地储备资金,逐渐减少银行贷款,降低成本;
(三)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来源。
土地储备资金均应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费用应计入相关地块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一)新征土地的补偿、拆迁等各项费用;
(二)收购、收回土地时应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及评估、测绘等费用;
(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利用及信息发布等费用;
(四)储备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方案、评估等费用;
(五)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实施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交易费用;
(六)收购该地块的贷款利息;
(七)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使用银行贷款时应控制风险,制定贷款和还款计划,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优先拨付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应纳入市财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不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坐支成本、费用。土地储备所需支付的成本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二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公用、公益设施建设等政府行为而无偿划拨储备土地或所收地价低于土地储备成本的,经市政府批准,缺口资金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垫付,从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中支付,作为上交资金。
第五章 惩处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服从收购储备的,由市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