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及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收购、收回储备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储备土地的认定。
1、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的用地由申请人携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经市政府批准收购、收回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收购、收回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按通知要求向土地储备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被收购、收回的土地的原用地单位需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5、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交税费的单据;
6、土地平面图;
7、主管部门的意见;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调查与评估。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状况、地上附属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附属物占地面积、区域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土地投入状况进行核算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收回的土地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意见。
(五)拟订补偿方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及规划意见,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补偿方案。
(六)方案报批。收购、收回补偿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组织实施。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收购合同的约定,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额,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数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