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政府对根据城市规划功能确定为经营性的建设用地进行收购、储存、管理、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惠州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惠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土地储备工作,惠州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办理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储备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应当使用储备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获得。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具体程序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财政、房产、计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范围和补偿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批准征用和农地转用的土地;
(二)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