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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0日)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提高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 凡具有韶关市区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内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且户内成人年人均收入连续3年低于市区同年度职工年均收入的;
  (二)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属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评定为D级)需拆除的业主、住户;
  (三)外地来韶参加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无房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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