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剖腹产、多胞胎计发8个月(工资4个月,生育费用4个月);
(3)流产(只享受一次)妊娠三个月以内计发0.6个月;妊娠三个月至七个月以内的流产计发1.2月;
(4)男职工看护假计发0.4个月;
(5)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或手术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出血、并发症)等造成医疗费用过高的,凭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超出生育费用的部分(在剔除自费药部分后)按70%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奖励假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偿。
第九条 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女职工流产或生育后二个月内(超过二个月,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分别由产妇、男配偶所在用人单位凭下列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妇、男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证》复印件;
(四)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转发〈韶关市社会保险(地)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市办联[2002]54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如下:
一、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收
各县(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各项征缴数据的录入和变更,并对月结结果进行审核;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根据月结结果,生成当期征收数据,发送到市地税部门;市地税部门接收到征收数据后,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发各县(市)地税分局,由其负责征收。条件成熟时,地税部门应尽快实施全责征收的管理办法,届时有关征收程序按新的办法执行。
二、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上解
(一)各县(市)的地税部门需在每月5日前将其上月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划解到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各级地税部门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划解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各级地税部门需凭当月(月末前)已确认到帐的征收明细资料编制社会保险费征收汇总表(按不同险种分列),经与相应的解款凭证核对无误后,一并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
(二)各县(市)财政部门在保留原有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础上,需在国有商业银行增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本级地税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待解户”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资金,并于每月10日前将收到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划解清单报市财政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按规定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上解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外,只收不支,月末不留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