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各县、市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挂钩),并按基数的8.5%的缴费比例缴纳,其中原由用人单位按6.5%的缴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按2%的缴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县、市的补助标准与其缴费基数挂钩);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县、市的标准与其缴费基数挂钩)。
(四)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放;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工资的1%。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期免费职业培训,免费标准及申领、拨付办法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38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61号)的规定办理。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银行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将其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帐户(属农民工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各县(市)应在实施全市统筹前,按照劳动保障部《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韶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 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文)和《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2000]13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我市对所辖县(市)的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
二、统筹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