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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市按粤府办[2002]36号文件规定的考核标准,在所辖县(市)参保人数和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核定各县(市)当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额,对未能完成核定征收而出现收支缺口的,不予调剂。具体调剂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八、审核、审批权限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当地劳动保障局审批。
  (二)各县(市)按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后,报当地劳动保障局核定,再报市局审批。
  九、其他事项
  (一)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县(市)为核算单位。
  (二)被保险人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帐户处理、一次性老年津贴、死亡待遇等,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三)各县(市)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不到85%,或发生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十、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韶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及《韶关市社会保险(地)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市办联[2002]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我市对所辖县(市)的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二、基金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计征。并要求与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相一致。
  (二)缴费比例:按3%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三)征缴办法:按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1号)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项目及计发办法
  (一)失业保险金:统一按我市市区最低工资的80%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符合条件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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