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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修改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于2003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贺兰山岩画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贺兰山岩画,是指分布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贺兰山东麓诸山口及荒漠草原上;由古代人类用石器或者金属器磨刻或者凿刻在岩石上的,反映当时人类活动及自然、社会形态的图画、符号等历史文化遗存。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贺兰山岩画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贺兰山岩画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岩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贺兰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受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贺兰山岩画保护工作受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贺兰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计划、建设、环保、园林、水务、公安、工商、民政、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贺兰山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贺兰山岩画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贺兰山岩画保护提供捐赠、赞助。捐赠、赞助的款物应当用于贺兰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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