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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聘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或试用期考核结果,由聘用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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