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章 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平竞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岗聘用。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