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
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3]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