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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者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收购金额)×税率
  第七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销售)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销售)价格]
  第八条 收购农业特产品支付的金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实际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金额=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
  收购烟叶,收购单位支付的价款、价外补贴及其他补助,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计入收购金额征税。
  第九条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成产成品或者半成品的,应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具体折率由县(市、区)级征收机关根据不同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农业特产税除烟叶、糖料蔗在收购环节征税外,其余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税。
  在生产环节征税的,可由生产者缴纳,也可由收购者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准予免税。对当年种植和养殖当年有收入以及多年种一次性收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是否减免,由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军烈属、残疾军人和其他残疾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
  (四)对以查定方式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在查定收入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减税或免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减税、免税事项,是指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人的减税、免税照顾。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事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级征收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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