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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
  (一)对社会引资者,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0.1—1.5%予以奖励;
  (二)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等奖励。
  五、奖励资金
  (一)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二)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不超过外来资金实际进资额2.5%的奖励资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三)政府以及项目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依法纳税。
  六、引资者身份认定
  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广西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七、奖励申领程序
  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
  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在外来资金实际到位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如外来资金一次到位,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到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如外来资金分期到位,在资金到位达合同外来资金总额的15%、30%、60%、100%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分期办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办理申领手续。
  (二)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三)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四)在项目投产运营后一年内须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如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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