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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3]32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大对对外贸易的服务和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推动广西对外贸易上新台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一般贸易方面
  取消“出口单位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审核项目。
  (二)边境贸易方面
  1.取消“边境易货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项目。企业凭有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5万美元的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用购付汇,银行应及时报外汇管理局备案。
  2.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要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为边境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引导边境小额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渠道。
  3.提高外币现钞的银行买入价,并允许不同地区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浮动。各银行制定挂牌汇价时,根据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浮动。
  4.采取灵活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政策,放开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制。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无论出口金额大小,允许边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5.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为毗邻国家与我国边贸企业之间进行边境贸易的企业或者其他贸易机构开立可兑换货币结算帐户或者人民币结算帐户办理边境贸易结算。
  6.各商业银行适当增加边境地区的结售汇网点,方便企业、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
  (三)金融服务方面
  1.放宽人民币开户条件。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允许外国公民、境外驻华机构、外省驻邕机构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方便外国投资者以及各省市企事业单位到广西开展经济活动,便于资金清算,加快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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