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园区布局要科学合理,园区建设要与城镇发展相结合,要突出产业特色,突破行政区划限制,与全区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园区的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避免盲目建设,防止一哄而起,力求做到高起点,高标准,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园区建设要注重实效,首先配套完善水、电、路、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好现有工业园区,同时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新的农产品加工园区。自治区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和集散地,重点扶持建设1—2个规模大、起点高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区或综合工业园区。
(五)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强原料生产基地建设
要积极培育壮大投资和经营主体,重点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强农产品加工制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要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思路,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建立一批与加工企业相配套的粮油、蔬菜、果品、畜禽、蛋奶和水产品原料基地。大力提倡发展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按照讲究营养、保证卫生、注重特色、符合保健、崇尚美味、回归自然的要求,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加工原料。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提倡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兴办稳定的农产品原料基地。加快产地贮藏库和冷藏、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产品重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建立集加工、保鲜、流通为一体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
(六)推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
要加快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科技含量,实现农产品加工业由初加工向深加工、由粗加工向精加工的转变。
要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企业要设立科技发展基金,建立科技开发中心。鼓励企业加速折旧,增加新产品开发费用和风险调节基金的提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要加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的力度。加强现代生物技术、微电子、新材料等技术在农产品加工业中的应用研究。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科研经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研究。技术持有单位要努力通过直接开发或技术入股、转让等方式,尽快实现技术的商品化。
要加大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的引进。在重视“硬件”引进的同时,更要注意“软件”的引进,推动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要发挥现有科研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研究开发条件,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人才和技术,形成一批推进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七)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强化服务功能
要加紧制定符合我区实际和国际惯例的农产品原料和加工制品的质量标准,尽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质量标准体系。要把推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建设各类农产品加工基地和相关的科技示范园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标明产成品的产地、质量、标准的等级标识制度。
要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尽快形成以自治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为核心,以县为基础、以企业为单元覆盖全区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逐步实现全过程、有效的动植物检疫、农药(兽药)残留检测、环境质量监测和产品质量控制,在加工过程中,防止使用违禁药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宽、时效性强的国家与地方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拓宽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渠道,加强信息资源的分析与处理,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市场体系,扶持和发展各种中介组织,建立健全技术推广、职业培训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服务,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八)实行优惠的扶持政策
一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增加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市场体系建设的投资。投资重点用于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服务的基础性项目,包括良种繁育、动植物保护、农产品包装、仓储、运输等生产和流通设施,技术引进、示范和推广、市场营销、信息网络等服务设施,产品标准、质量检测和环境控制等保障设施。
二是落实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增值税方面,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抵扣率提高到13%,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赋;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先进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2]27号)和国务院国办发[2002]6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改进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服务,拓宽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渠道。要在继续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工作。商业银行要通过资质评估,对一批实力强、资信好、资产负债率低和发展前景良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确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时,要以企业授信等级为主要标准,不受银行对地区授信等级的限制。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商业银行要及时核发;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商业银行要适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审批手续。
四是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土地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可用划拨供地的方式外,均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市场方式提供企业使用土地。
(九)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工作的领导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我区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增强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紧迫感,形成全社会重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氛围,动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加工当作一项重要经济工作来抓,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统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市、县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责任制及激励机制。
附件:1.广西农产品加工业基本情况表
2.广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预期目标表
附表1 广西农产品加工业基本情况表
┌─────────────┬────┬──────┬──────┬──────┐
│ 项目 │ 单位 │ 1990年 │ 2000年 │ 2001年 │
├─────────────┼────┼──────┼──────┼──────┤
│1、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 │ 亿元 │ 134.8 │ 416.7 │ 431.8 │
├─────────────┼────┼──────┼──────┼──────┤
│ 占全部工业总产值比率 │ % │ 38.1 │ 23.2 │ 22.7 │
├─────────────┼────┼──────┼──────┼──────┤
│2、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 │ 亿元 │ 39.1 │ 116.7 │ 128.3 │
├─────────────┼────┼──────┼──────┼──────┤
│ 占全部工业增加值比率 │ % │ 37.3 │ 18.8 │ 19.8 │
├─────────────┼────┼──────┼──────┼──────┤
│3、农产品加工率 │ % │ 10.0 │ 15.0 │ 15.0 │
├─────────────┼────┼──────┼──────┼──────┤
│4、农产品加工企业个数 │ 万个 │ 2.13 │ 3.52 │ 3.97 │
├─────────────┼────┼──────┼──────┼──────┤
│5、从业人员 │ 万人 │ 40.2 │ 45.4 │ 47.9 │
├─────────────┼────┼──────┼──────┼──────┤
│6、销售收入 │ 亿元 │ 146.6 │ 407.6 │ 414.2 │
├─────────────┼────┼──────┼──────┼──────┤
│7、税收总额 │ 亿元 │ 5.2 │ 30.3 │ 33.4 │
├─────────────┼────┼──────┼──────┼──────┤
│ 占工业税收比率 │ % │ 41.4 │ 37.4 │ 3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