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
各地要重视规划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在产业发展上要处理好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关系,初加工普及,深加工集约,使初加工和深加工有机结合起来。在区域布局上要处理好大中小企业的关系,合理布局区、市、县、乡镇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大城市或中心城市周边主要布局大型的加工企业,县(市)所在地主要布局具有比较优势、地方特色、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乡镇主要发展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行业布局方面,重点行业要建立起若干个覆盖面广、起到行业支撑作用的大型加工龙头企业,各地的主导产品都要培育1—2个加工重点龙头企业。
(三)以项目为中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要充分发挥我区资源优势、区域优势、区位优势,广泛吸收和利用区外资金、技术、人才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积极的措施和优惠的政策,千方百计吸引外来投资。要组织和筛选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回报率高,外来投资者感兴趣的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进行对外招商。自治区每年要重点推出一批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组织招商。各市县也要重点抓一批带动当地发展的重大项目对外招商。要建立区、市、县三级农产品加工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招商网,完备项目前期工作,增强招商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注重引进国内外实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对招商成功的项目,要关注并协调解决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引进的项目建得成、留得住、办得好。要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对引资者实施奖励。
(四)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开工一批、续建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建设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主要抓对全局有重要影响、规模大、带动面广的重点项目,市、县主要抓对当地有重要影响、具有区域比较优势、有特色的重点项目。列为自治区重点指导协调的项目,分解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市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成立项目筹备组,指定专人开展项目的推进工作,制定项目的实施方案,提出实施的时间进度,建立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定期检查、落实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县抓的重点项目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推进项目建设。各地每年要选定一批重点项目,在领导力量、科技攻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确保项目建设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个产业。
(五)合理布局,抓好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
农产品加工园区布局要科学合理,园区建设要与城镇发展相结合,要突出产业特色,突破行政区划限制,与全区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园区的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避免盲目建设,防止一哄而起,力求做到高起点,高标准,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园区建设要注重实效,首先配套完善水、电、路、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好现有工业园区,同时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新的农产品加工园区。自治区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和集散地,重点扶持建设1—2个规模大、起点高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区或综合工业园区。到2010年,全区建立起区域性强、辐射面广的重点农产品加工园区 50个。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园区水、电、路、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也要加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
(六)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
支持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实行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要积极培育壮大投资和经营主体,重点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强农产品加工制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在现有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加强优势农产品良种繁育、技术推广、运销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形成与加工业相适应的、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七)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优先引进和开发大宗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工艺、技术和装备,组织力量对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进行技术攻关,大力推广科技实用技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要重视对职工的技能培训。
(八)加强农产品加工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加快产地贮藏库和冷藏、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产品重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建立集加工、保鲜、流通为一体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加快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和认证体系建设,尽快形成以自治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为核心,以县为基础、以企业为单元覆盖全区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积极做好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进出口预警通报机制,及时监控和掌握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加强农产品加工信息体系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加工信息服务,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拓宽企业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
五、进一步加大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
(一)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各级政府要把民营经济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竞争环境。民营企业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贷款贴息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应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以及自治区人大、政府以立法形式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农产品加工型的民营公司制企业实行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实行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先核发营业执照。放宽民营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适当降低集团公司核心企业的注册资金、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金。以科技成果作为注册资金的,经过评估可占注册资金的35%。鼓励、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转制、重组,引导转制、重组后的企业进入农产品加工领域。对有一定规模、经营效益良好的农产品加工民营企业,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加以规范,条件成熟的优先推荐上市。
(二)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培育经营投资主体,激活工商资本的投入,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办法筹措资金。但是,我区农产品加工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从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是必要的。从2003年起,自治区财政通过年初部门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贴息。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级政府都要统筹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以吸引更多的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加工业。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科技、农业、乡镇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建设、扶贫、教育等有关部门掌握的农业基建投资、农业科技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技三项经费、农业产业化资金、水利资金、交通基金及教育培训资金等,要按照“渠道不变、分工不变、用途不变、统一目标、统一决策、统一安排、分散实施管理”的原则,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相关的项目。各部门每年的部门预算都要按照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编制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专项投资计划,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下达投资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扶持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列入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商业银行要在符合贷款政策的前提下,结合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对资信好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可根据商业银行授信管理要求核定授信额度。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产品加工和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对需要外汇贷款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商业银行要利用多种渠道如直接授信、外汇转贷款等,为龙头企业筹措外汇资金提供服务。对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用于收购农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可凭出口产品订单和银行信用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署,各地要在已建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和高科技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3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