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重点龙头企业中连选。
第八条 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销售额:关中地区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业或农产品流通业的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70%以上;
(三)加工、储运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规模,关中地区的达到15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关中地区的达到3亿元以上,陕南、陕北的应达到1.5亿元以上;
(五)业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生产,推行订单农业,逐步提高收购产品中合同订购的比重;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七)企业连续3年赢利,且能照章纳税;
(八)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对区域经济带动能力强。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向所在设区市〈以下简称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证明。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征求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税务、乡镇企业等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及有关商业银行意见,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审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三)联席会议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2年。
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颁发证书(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