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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3]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附: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农业、计划、经贸、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提出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重大政策建议;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审核、推荐我省申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管理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 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陕发〔2003〕5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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