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陕西省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2003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
陕西省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境内外创业资本,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内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各类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非金融性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受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代其投资、经营、管理,或者推荐、评估投资项目的企业。
第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用各种企业形式。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以采用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业投资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管理(风险投资管理)”字样。
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最后一期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到位。
第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