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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赣府发[200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任务大幅增加,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农税征收机关的工作量也相应大幅增加。为积极适应新的形势,切实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努力实现依法治税,确保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改进和完善农业税征收方法。 今年农业税的征收,一般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也可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农民以完成农业税金额任务为准。具体是交粮食还是交现金、交早稻还是交晚稻,由农民自主决定。对中晚稻退出保护价收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改革的试点地区,农民以粮食抵交农业税的,以及非试点地区农民以早稻抵交农业税的,一律实行“随行就市、依质论价、多退少补”;对非试点地区农以中晚稻抵交农业税的,参照省政府确定的收购保护价,实行“依质论价,多退少补”。农业税计税价格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10号)规定执行。今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一般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情况及其收获季节和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实行夏、秋两季征收或者实行常年征收。乡镇可设立纳税大厅常年征收,也可以在村或村民小组设立流动或固定征收网点,实行“定点、定时、定额”集中缴纳、分户开票。
  二、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农业税征收管理。 实行由乡镇政府组织领导,村级组织协助,粮食、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管,聘请代征员实行代征的农业税收征管机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工作,但不得代行执法权。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克服方法简单和态度粗暴,坚决做到“六不准”,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民积极依法纳税,履行应尽义务。要加大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力度,强化征管手段,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对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规定的贫困农户和受灾农户,该减免的要给予减免;对有能力纳税而无故拖欠税款的农户,要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征收;对极个别抗税的农户,在反复做工作无效的前提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执行,但不许在法律之外,用违法手段强行清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时征收,实行乡管村用,并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与用于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按村设账、按进度拨付,由乡镇有关部门监督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用农业两税附加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抵缴农业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粮食部门和其他粮食收购者在收粮时要切实承担起代扣代缴农业税的责任,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清缴农业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农业税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提供结算资金。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水费和其他规费,不得在农民交粮时代扣除农业税及其附加之外的任何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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