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保障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保障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对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严肃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的发放实行“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分类管理。“常补对象”保障金由银行或邮局发放,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对“常补对象”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做到每年审核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每半年审核一次,并在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章。领取证上无审验记录的作为自动放弃城市低保待遇处理;因特殊情况而未参加年审且又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保障资金的使用、发放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工会等部门或团体,经常对保障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
第八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年底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按月人均不少于15元列入下一年度的用款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与此同时,对社会提供的捐赠资助,其全部捐赠资助款必须纳入当地低保资金专户。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城市低保工作的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现象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