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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6)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有赌徒、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8)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9)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而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0)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隐瞒收入的;
  (11)当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 各地在确定城市低保标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本区域内的保障标准。随着物价上涨因素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的增加,各地可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县(市)的低保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宜春中心城区的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五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同一户口或实际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2)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3)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4)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费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
  (5)第二职业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一切应计入的收入;
  (6)按市场价折款计入的实物收入;
  (7)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三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
  (2)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政府颁发给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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