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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城市低保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同时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城市低保,应坚持以下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2)属地管理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各级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2)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水平,向政府提出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建议,并负责承担县(市)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备案工作;
  (4)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5)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对全市低保资金提出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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