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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3]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三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劳动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完善本市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个体经济的人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人员。
  第三条 扬州市市区(邗江区除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承担。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1999]259号令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统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缴费比例为9%;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都为扬州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只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缴费、审核等事项由市社保中心确定。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本人通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由原代理机构负责参加医疗保险的申报、结算、变更、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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