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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扬州市县乡河道疏竣工程(碧水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治理原则。一是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按《规划》择优选项,先急后缓、集中投入、综合治理。每条县级河道连续治理期限不得超过2年,每条乡级河道不得超过1年,乡级河道与其所属县级河道同步实施,河道沿线水工建筑物的维修改造与河道整治同步进行。二是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谁受益谁负担,谁经营谁管理,落实河道治理的主体。三是建管并重的原则,坚持在抓好河道疏浚的同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四是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一水多用,一土多用,做到浚河与堤防建设、水环境整治、土地复垦、村镇建设、城乡道路、绿化造林和乡镇开发园区建设相结合,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
  第七条 年度计划的编报。各县(市、区)根据《规划》,结合城乡水环境整治的要求制定年度工程计划,按照《江苏省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每年9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
  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审批。年度计划必须符合《规划》。市水利、财政局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计划及可研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联文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批复年度实施计划,核定工程项目、工程量、总投入及省级补助资金。市水利局、财政局按照省下达计划批复各县(市、区)年度实施计划,核定工程项目、工程量、总投入及省市补助资金,同时抄送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市水利局批复各县工程实施方案,抄送省水利厅备案。
  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后,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市原审批部门批准。
  各县(市、区)按旬将河道疏浚实施进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表式从网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
  第九条 施工管理。各县(市、区)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积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推广机械化施工,重大工程项目应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条 运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河道整治与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河道工程用地和管理范围的划地、确权、定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多方落实管理经费,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实行长效管理,建立起河道正常清淤清障清杂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筹集。县乡河道疏浚是公益性工程,责任主体是县、乡人民政府,各地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河道疏浚工程的所需经费。省、市对县乡河道疏浚工程按照土方工程量进行综合补助,并适当向县级河道倾斜。省级补助标准0.4~0.5元/立方米,市级补助标准0.3元/立方米,市级配套部分由财政、国土在土地复垦资金中统筹。县(市、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助资金,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标准由各地自定,原则上不低于0.4元/立方米,乡(镇)政府应视财力安排一定比例。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足额筹集。同时,拓宽投融资渠道,采取经营权、冠名权拍卖等形式,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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