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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11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停业一年以上,未办理歇业或者注销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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