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3]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其监督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
《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许可证)。
第三条 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卷烟、雪茄烟、烟丝。特种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外国卷烟、雪茄烟、烟丝。
第四条 凡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
《专卖法》和
《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亮证经营。
第五条 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当地烟草专卖局。特种许可证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后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发证。
第六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