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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所辖各建制镇和芝山、冷水滩两区人民政府所辖各建制镇的建设用地及人口规模,须先报经省建委商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之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京戏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呈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市本级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各建制镇和芝山、冷水滩两区人民政府所辖各建制镇详细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建委和市规划局备案。
  市人民政府可将一般地段(非主干道两侧、非重要次干道两侧,非重点工程项目,非大、中型基础设施、大中型公共设施等项目)和一定规模(总用地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详细规划授权市建委组织市规划局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和开发程序,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成片建设的开发小区,应当实行综合开发,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单位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必须坚持成片改建的原则,着重对市政基础设施短缺、交通阻塞、污染严惩的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旧区内严惩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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