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军分区关于发布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已经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军分区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益阳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工作需要,确保民兵预备役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民兵工作的通知》(湘发〔2003〕5号)和《湖南省军区关于湖南省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2003〕司务动字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由政府保障为主,企事业单位保障为辅。
第三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费;
(三)民兵战备执勤费;
(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
(五)民兵装备维修和仓库建设、管理费;
(六)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七)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他临时性任务经费。
第四条 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教员聘请等开支。资阳区、赫山区、朝阳开发区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1/3,其他县(市)和大通湖区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财政负担1/4,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级财政负担。
城市民兵军事训练费按年参训人数人均训练22天、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
第五条 城市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由各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和基层武装部据实提出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和企事业单位财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