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宣布失效益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益政令[200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代市长 刘国湘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益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乡镇企业、供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过程中有关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监督检查;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的管理工作;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花安管办)负责烟花爆竹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资质的前置审查以及本市市场烟花爆竹产品的准入审批。
第四条 在本市辖区内生产烟花爆竹,必须依法取得省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