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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罗碧升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和供应。
  工业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按法定程序审批供应。
  京珠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两侧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市区已新修、拟修道路两侧市政府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及岳阳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地、统一收回、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有关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审批供应土地,凡擅自供地的,废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工业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用地必须带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娱乐、休闲、旅游渡假、疗养等庄园名义圈占集体土地;禁止擅自与乡(镇)、村、组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租赁”协议。已经签订的“征地”、“租赁”协议无效,在建项目必须停止施工,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外,一律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严禁非法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严禁以实物地租形式非法供应土地;严禁以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供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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