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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失效]

  1、基数核定: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前已经转移的,以2001年企业入库收入数为基数;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后转移的,以企业上年入库收入数为基数。
  2、由于企业转移需核定和划转基数的,由市财政部门对其基期年入库收入数进行核实;对人为降低基数的,按企业当年各项收入实现数进行划转,并按有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3、转移企业的收入入库情况,由市、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组成专班进行核定,超基数分成通过财政单独结算。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的预算管理。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市、区共享收入,仍由各区下达预算,入各区金库。年终,以市、区在基期年所占比重为系数,通过财政单独结算。对入库数同比增幅低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比增幅 的,按比例相应扣减结算返还数。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后按中央有关规定,由各级按分享比例承担。中央 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需保留的,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混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市对所在区的返还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区一级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基数的,市财政相应扣减对该区的返还基数。
  (五)各区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辖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区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时,要结合目前各地正在全力推进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财政收支规模、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等因素,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缓解乡镇财政困难。
  (六)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各项收入的入库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过渡期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荆财预字[2002]146号)执行。
  四、实施时间
  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

                          荆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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