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失效]

  3、增值税:各区征收的增值税(含省下放的增值税)全部实行中央、省、市、区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75%,省分享8%,市分享3%,区分享14%;省、市同时分享相应的税收返还增量。
  4、营业税:铁道部缴纳的铁道营业税、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金融保险营业税,以及其他金融保险企业按超过原5%的税率征收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其他营业税(含省下放的营业税)实行省、市、区按比例分享。省分享30%,市分享20%,区分享50%。
  5、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享。市分享20%,区分享80%。
  6、基数确定及结算。除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确定的基期年计算外,其他税种都以2001年为基期年,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区分享的各税种收入,小于基期年的实际收入,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如果大于基期年的实际收入,差额部分由区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作为市、区共享收入,以市、区在基期年所占比重为系数,通过财政单独结算。
  (二)市对荆州开发区实行增量分成体制
  对荆州开发区实行“确保基数、增量分成”的体制。以2001年为基数,对荆州开发区工商税收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增量部分实行市与荆州开发区三七分享,即市分享30%,荆州开发区分享70%;如果达不到基数,将相应扣减市对荆州开发区的返还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作为市、荆州开发区共享收入,以市、荆州开发区在基期年所占比重为系数,通过财政单独结算。
  (三)市直企业转移到各个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所实现的税收实行超基数分成体制
  市直企业通过迁移、改建、扩建、国有民营、投资控股等形式将生产经营主体转移到各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按照“核定基数、定额上缴,超基数分成”的原则,对转移企业入库税收超基数部分,由市直与各区按五五比例进行分享。
  三、调整和完善相关预算管理
  (一)企业转移的预算管理。
  基期年税收征管隶属在市直的企业,通过迁移、改建、扩建、国有民营、投资控股等形式将生产经营主体转移到各个开发区或各个工业园区的企业(简称转移企业),将企业的税收下划到所辖区,入区库,由区按核定基数上缴市财政。对转移企业的入库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超基数部分,按五五比例由市直和各区共享。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