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
 和完善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荆政发[2003]020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市级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现行市与区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城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工业兴市战略的实施,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一)坚持有利于城区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的积极性。
  (二)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
  (三)坚持确保基数,增量分成,维护区级既得利益,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市对荆州区、沙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实行中央、省、市、区四级分享;对营业税实行省、市、区三级分享;对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市与区分享;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实行按系数分配办法;其他财政收入市与区划分范围不变。
  1、企业所得税: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3%,区分享22%,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2、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3%,区分享22%;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