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
和完善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荆政发[2003]020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市级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现行市与区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城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工业兴市战略的实施,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一)坚持有利于城区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的积极性。
(二)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
(三)坚持确保基数,增量分成,维护区级既得利益,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市对荆州区、沙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实行中央、省、市、区四级分享;对营业税实行省、市、区三级分享;对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市与区分享;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实行按系数分配办法;其他财政收入市与区划分范围不变。
1、企业所得税: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3%,区分享22%,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2、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局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3%,区分享22%;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