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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2日)废止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
 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200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六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级各部门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制定

  第二条 责任目标的制定要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县区政府的责任目标分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和消费拉动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以及其他目标6类。
  (二)目标制定。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单位责任目标(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市目标办经归口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下达执行。县区政府的责任目标经市长与县(区)长签字后下达执行。
  第四条 市直单位责任目标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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