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废气、废渣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对中介引荐人的奖励(不含房地产开发):
(一)按投资规模奖励:
1、引进外来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2、引进外来投资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3、引进外来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4、引进外来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二)按企业性质进行奖励:
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按下列标准奖励:
1、属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2、投入高科技领域,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符合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属国内上市公司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3、投入工业、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4、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5、投入其他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三)引进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献资金、设备、高新技术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1、引进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2、引进设备投入高新技术、工业、农业产业化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投入其他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3、引进高新技术的,按其评估价值的6%。
第十条 对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牵线搭桥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项目见效后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资金的计算。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时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境内资金按照实际到位数额计算。
第十二条 奖励的认定及兑付方式
(一)受益人在政府制定的奖励政策幅度内,根据自身的收益情况,与引荐人就奖励的金额、方式、认定程序等问题自愿达到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解决奖励兑现中的争议以协议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