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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2、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者,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50%;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40%。
  (三)在鹤山区、山城区、淇滨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30%。
  (四)鼓励兼并、收购我市现有国营、集体企业。利用市内现有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含房地产开发及非生产性项目),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可减让80%。实行租赁方式的,年租金按(根据土地级别)0.8-3元/平方米,年限不超过50年。
  (五)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对在我市新区投资兴办大型批发市场及在市工业园区、高教园区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可享受更为优惠的土地政策。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据国家税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兴办的工业或生产性农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所受益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3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合资、参股、控股组成企业,按外来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执行。
  (三)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生产性固定资产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根据所投资占原投资比例,继续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第八条 凡在我市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
  (二)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除城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下水资源费、废气、废渣排污费及超标噪声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级及市级以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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