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3至5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取得下列科学技术成果的组织或人员:
(一)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重大工程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科学化管理和社会公益等项目中,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科技成果;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优于同类技术,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成果;
(三)在科学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
市科技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直部门申报。
中央、省驻泰单位科技成果在我市研究开发、转化应用并取得效益,对我市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的,直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三)技术研究报告、测试报告和查新报告;
(四)应用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市科技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受理申报单位应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
凡知识产权或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员有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拟奖项目建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拟奖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奖项,市科技行政部门应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召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经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