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车辆停放管理的规定已被《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贾学英
二00三年八月十日
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在泰安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市区范围内。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区域。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届时由市政府公布。
第三条 泰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挂泰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牌子。综合执法支队以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由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局根据管理范围和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直属大队,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区级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 执法局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市区内依法由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市区以外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仍由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
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执法局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时,要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泰安市公安局所属的城市建设治安队伍按照规定的职责,配合执法局作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参与重要的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执法局应当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