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政府急办电子公文的传输程序。
(一)发文前管理人员要将电子公文与纸质件进行核对,确认完整准确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公文承办人员应认真对文件的主要内容、承办单位及联系人和电话进行登记,发文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进入发文程序;
(三)发文时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范围发送,并认真核对受文单位(未联网单位由公文承办方印发纸质件);对时限在48小时内或节假日、公休日及星期一的电子公文,要立即传呼通知受文单位尽快接收;
(四)发文后必须随时调度公文接收情况,对接收迟缓的单位要及时传呼催办;对已到最后时限尚未接收公文的单位要进行登记,并尽快通知公文承办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五)急办公文接收的最后时限,县市区为电文时限前2小时,市直单位为电文时限前半小时;
(六)发文管理人员对特殊相关事宜,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 通信和技术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电子公文传输必须在政府办公网络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使用市政府统一配置的办公应用软件和相关程序;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统一规范为联网单位配置公文收发专用邮箱。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通信平台、传输网络及电子公文收发设备的管理,充实技术力量,提供资金支持;对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出现的故障要及时处理,确实无法修复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电子政务科。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科要根据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实际需要,做好联网工作站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密级以上文件不得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一般不得加电子公章,确需时,要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八条 要妥善保管联网软件和操作说明,不得复制或借给他人,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应定期更换,并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