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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电子公文传输

  第七条 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的内容: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及传真电报;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传真电报、信函等;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
  第八条 电子公文一般采用S2格式或其他指定格式。
  第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设备(联网工作站)一般包括:
  (一)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接入设备;
  (二)联网和公文处理软件;
  (三)汉字传呼机。
  第十条 电子公文传输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负责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非急办件)的传输工作。
  (二)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市政府急办公文(传真电报、会议通知等)的传输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电子公文日常接收、发送和办理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选配1-2名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政府联网工作站的管理工作;每个工作日上、下午各联网一次,收到公文应及时签收和办理;管理人员要随身携带传呼机并保持24小时正常开机,收到应急寻呼信息时要尽快上网收文处理,不得延误。
  (四)电子政务科要随时监控公文传输系统运行情况;当联网工作站出现设备和系统故障或设备配置不全、传呼欠费停机及无专人管理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接收公文时,应及时对该单位暂停传输,按非联网单位发文;如10日内仍不能正常接收,将取消该单位收文用户。
  (五)不属于本规定传输范围的电子公文的传输申请,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或授权,由电子政务科按有关程序办理。
  (六)对擅自越权传输的电子文件,受文单位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一般电子公文的传输程序。
  (一)发文前要将电子公文主要内容和受文单位进行登记;
  (二)按照技术要求对电子公文进行规范化处理;
  (三)将电子公文归档政府电子数据库;
  (四)通过政府网络向受文单位发送电子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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