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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和《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办公网络的作用,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科学、规范和安全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发公文时形成的,并符合本规定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签收过程。
  第四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管理科(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科)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主管本地、本部门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办理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切实做到不错不漏,不迟不误,确保电子公文及时传输和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办公网络向联网单位发送的公文、传真电报、便函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通过政府办公网络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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