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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6日 东政办发[200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鼓励为本市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办办理引荐人登记的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考察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技术权利人认定。
  第三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从市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社会事业投资的无偿资金或有偿资金。
  (二)奖励标准。
  1、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且资金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按资金使用费低于银行贷款利息部分的70%给予奖励;资金使用费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三)认定材料。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提供捐资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材料。
  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从市域外引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并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及地方公益性项目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征用的土地、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非生产经营性办公生活配套设施、运输工具及从事捕捞、运输业的车船等)投资。 
  (二)奖励标准。
  1、工业加工类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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